叮咚!跟随福检君了解一下《反有组织犯罪法》吧!
时间:2022-05-06  作者: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正 式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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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章。

《反有组织犯罪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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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该法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健全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为依法、准确、有效打击和源头预防治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这就是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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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典型案例:五步防“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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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田某某和赵某为首的两个犯罪组织采用“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非法侵入住宅案,经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获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田某某、赵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该案是福田区首例成功获判“套路贷”刑事案件。五步入套!

第一步:套被害人上钩签订空白合同

2016年4月,急需资金的被害人李先生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田某某所在的创优公司(无贷款资质)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田某某等被告人在核实到李先生坐拥价值不菲的房产后,心中窃喜,因为李先生正是他们苦心寻找的“肉鸡”。接着,田某某等人以“无需抵押”“有房秒贷”等为诱饵,骗取李先生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利息为10%,期限二个月,又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房产抵押、房租租赁等一系列的空白合同,当李先生纳闷为啥要签如此多空白合同时,田某某等被告人就告知他这些都是“行规”,急需资金的李先生浑然不知自己已陷入“套路贷”的圈套。

第二步:套被害人留下虚高银行流水

在签订合同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向李先生的卡内转入80万元,随即又让李先生将8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其公司员工的账户,并当场收取李先生10万元的利息、5.5万元的手续费及好处费,实际上李先生仅借款34.5万元。李先生再次质疑,我借50万,为何要走80万元的账?田某某等人再次告知“这也是行规,以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即可”,天真的李先生信以为真了。

第三步:套被害人偿还违约金及服务费

李先生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但在刚满一个月的时候,田某某等被告人便开始电话催款,告知李先生因其未及时偿还第二个月的利息,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缴纳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李先生不服,随后田某某等人威逼利诱,告知李先生其公司可以帮忙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给李先生。李先生无力还款,又不敢再次违约,于是身不由己地跳入了田某某等人设下的下一个圈套。

第四步:套被害人“借旧还新”

自第一次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不断催促李先生前往公司还本息,并以李先生家人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李先生为保障家人安全,不得已前往该公司。随后,田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强行抢走李先生的银行卡、U盾,向李先生账户转账,然后又将刚转入李先生账户的钱款转至出资人的账户,通过转单平账。并胁迫李先生继续向其介绍的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为偿还越来越多的债务,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李先生被逼向深圳的七、八家公司或个人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其债务也呈倍式增长,从34.5万元虚高到200多万元。

第五步:套被害人交出房产

在被害人李先生虚增的债务达到较大额度或接近房产值时,创优公司的曹某某等被告人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以李先生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并将先前只有李先生签字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填充后作为依据,强行派人进入李先生家中,分两轮先后在李先生家中与其老婆和孩子同吃同住长达一月之久。上述被告人全天24小时守候在李先生家中,且经常用言语、肢体威胁、恐吓其妻儿,造成其妻子不能正常上班,儿子不能正常上学。李先生无奈之下,在家持刀自残,后其家属报警后,上述被告人才逃之夭夭。但田某某、曹某某等人并未就此罢休,其等人又以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为“证据”,先后向法院提起五宗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李先生房产的目的。

除被害人李先生外,田某某等被告人还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申某、陈某某等人,累计金额达23万余元。

被害人李先生遇见的“套路贷”属于典型的房贷套模式,“套路贷”还存在车贷套、裸贷套、信用贷套等等,但不管哪种模式,上述几步基本上都是惯用的套路。

该案是深圳市福田区首例成功获判的涉恶的“套路贷”刑事案件,成功依法打击以田某某和赵某为首的两个恶势力犯罪组织,对维护我区安全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阶段性的意义。

检察官温馨提醒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民众自身要提升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借款之前要仔细核实贷款公司有无贷款资质,在借款过程中如被要求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时,要立即中止借款,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强宣传引导

相关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众在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借款,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强化监管指导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指导,禁止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从严从快打击

公检法等部门要健全联席机制,对以借贷之名、行犯罪之实的“套路贷”,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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