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光明新区以大运会为契机,提出了出租屋“楼长制”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新区三层以上的出租屋全部配备了楼长,组建了一支万人左右的楼长群防群治队伍。但运行至今,“楼长制”遇到了楼长与业主职责关系不明晰、楼长积极性不高及楼长动态管理困难等瓶颈问题。如何破解这些发展难题?近期,光明新区出台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出租屋楼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更高层面进一步完善及规范。根据该管理办法,新区优秀出租屋楼长最多可获得9项奖励。
南方日报记者 柳艳 通讯员 李丽君
与业主职责关系不明晰等成制约因素“网格化管理之后,网格信息采集的范围由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扩大到整个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法人和实有事件,对出租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楼长显得越来越重要。”光明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
据了解,目前,新区实际管辖人口超过100万,出租房屋超过47万间(套)。光明新区“楼长制”是新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土特产”及“招牌菜”。楼长把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从社区基础网格延伸到每一栋出租屋,每一栋出租屋进行法律宣传、矛盾纠纷化解、人口信息采集、出租屋治安维护、消防隐患排查等工作。楼长制的实施,让基层社区治理由民警、网格员“单人双手”变成群众的“千手千眼”。
而这些“千手千眼”存在不同的情况。记者了解到,楼长队伍中,有业主自身当楼长的,这部分基本上是本地居民;有业主聘请的出租屋管理员;也有一部分是整体承包出租屋的“二房东”。“楼长制”遇到楼长与业主职责关系不明晰、楼长积极性不高及楼长动态管理困难等瓶颈问题。
“情况各异,积极性也不同。房屋租赁条例这个抓手取消后,会对管理造成一定影响。靠新区层面的部门单打独斗肯定不行,只有依托社区才能更好地实行群防群治。”一位知情人表示。
光明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坦言,“楼长制”经过多年实践及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并已发展成熟,迫切需要在规章上给予规范,一方面是赋予“楼长制”更大的能量,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克服社会对“楼长制”知晓率不高、执行不力的短板;另一方面是使“楼长制”的各项措施能够长效化,不会轻易因人事变动或部门撤并等因素而改变,使“楼长制”更具权威性。
包括“入户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等措施激励
记者注意到,办法包含楼长设置与工作、管理与服务、奖励、法律责任等部分。其中,楼长设置要求明确规定,出租屋三层以上(含三层)或租住人员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楼房应设置一名楼长。在楼长人选上,规定楼长由本栋出租屋业主本人兼任,或者由其委托的人员担任。出租屋业主委托他人担任楼长的,应与受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层面保证业主和楼长职责的一致性,从法理上解决以往业主只租不管的老大难问题,明确楼长与业主职责关系。”一名工作人员解释。
此外,办法明确了三级机构及两个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对新区、办事处及社区的楼长管理机构以及出租屋综管、公安部门的对楼长管理的责任,从领导、培训、督查、指导、考核、奖励各项职责进行详细规定,落实楼长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楼长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解决楼长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不畅的问题。
对于如何激发楼长的积极性,使楼长工作有盼头、有劲头,办法明确提出“入户奖励、参加社会保险、举行表彰大会”等9项奖励措施,特别是对楼长表彰大会从评选办法、考核表彰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规定楼长培训、楼长奖励等楼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新区、办事处财政管理支出。
“形成一套完整的楼长评价体系,并以地区性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调动楼长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一名观察人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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