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锋、陈立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时间:2015-05-12  作者: 来源: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2019

陈立锋于2004年开始在老家广东省揭阳市仙桥镇永东村租用场地养殖甲鱼,为缩短养殖期,被告人陈立锋联系上倒卖莱克多巴胺的罗凡(曾用名沈叶冬,另案处理)向其购买莱克多巴胺。为方便接收罗凡邮寄的莱克多巴胺,被告人陈立锋让住在深圳的被告人陈立洪负责接收货物,被告人陈立洪收到莱克多巴胺后再交给被告人陈立锋拿回老家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甲鱼。从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立锋分4次共支付61950元人民币给罗凡,罗凡共将20余公斤的莱克多巴胺邮寄到被告人陈立洪先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湾厦新村1巷1号及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步行街112号3单元201房的住所。被告人陈立锋将收到的莱克多巴胺全部添加到饲料中养殖甲鱼,至案发,被告人陈立锋已将甲鱼售完。

 

    201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立洪抓获,同日被告人陈立锋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被抓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锋、陈立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锋辩称其购买的莱克多巴胺只有17.5公斤,分三次付款共30950元,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清楚地陈述了其每次购买莱克多巴胺的数量及金额,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故该院不予采纳该辩解。被告人陈立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系到公安派出所了解其弟弟被抓的情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立洪辩称其不知道收到包裹内是莱克多巴胺,但其在讲述中承认其帮助陈立锋收货,并知道购买的是莱克多巴胺是用于喂养甲鱼,与陈立锋具有共同的故意,故该院对其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立锋购买莱克多巴胺并用于饲养甲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立洪帮助陈立峰收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该院认定其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陈立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立锋、陈立洪服判。判决已生效。

要闻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