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利息,能向对方主张吗?
时间:2020-11-18  作者: 来源:读特新闻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石井社区法律顾问易兰兴接到居民张某咨询,称李某于今年1月向张某提出借钱,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张某向李某提供借款3万元,李某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张某随即向李某转账3万元,但直至2020年11月11日,经张某多次催告李某仍未归还借款。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张某咨询日后起诉能否向李某主张利息?

法律分析: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着借条来起诉,但是借条对利息并无约定。这种未书面约定利息的情况,债权人能否主张利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为无息借款,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李某对利息予以认可,则张某可主张利息。此外,李某未能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内履行其还款义务,张某可以向李某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亲兄弟,明算账”,为更好维护自己权益,应当在借条上白纸黑字约定借款利息和违约责任。若对方赖账不还,且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出借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仍然可以要求“老赖”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作为借款方,要诚实守信,按时还款,若他日被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止自己会被限制高消费,子女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在社会上更是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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