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因子女非亲生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某女与某男相识半年多即登记结婚,某女婚后生育一子,但因双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关系并不十分融洽,某女于2019年底与某男分居,又于2020年初告知某男孩子并非其亲生,同时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女与某男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本应相敬相爱,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结婚仓促,彼此了解不多,婚后产生矛盾。“孩子并非某男亲生子女”这一事实的出现使得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了最后赖以支撑的基础。现某女主动要求离婚,某男亦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基础已经荡然无存,无和好及挽回之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诉讼过程中,某男以孩子非亲生为由反请求某女返还抚养费,同时以自己遭受欺骗、精神受到极大损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之子女并非某女、某男之间的子女,离婚后孩子理应由某女抚养直至成年。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某女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在与某男婚前交往期间并未与其前男友实质性分手,仍旧同居在一起,虽然此时某女与某男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某女的行为也非友善之行为,而正是这种草率和不理智的行为酿成了如今二人不幸婚姻的苦果,导致生育的子女并非某男亲生,却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某男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心血和情感,当得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亲生时,自尊心必然严重受挫,社会评价必然降低,某男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某男答辩及反请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于理有据,应予支持;结合某男受损害的后果程度、某女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的程度综合考虑,酌情判令某女支付某男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返还抚养费的问题,某男在无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将孩子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某男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某女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孩子作为获得利益之人,其生母某女应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用。结合某男向某女转账支付的金额、抚养生活的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程度以及当事人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酌情判令某女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准予某女与某男离婚,孩子随某女生活,抚养费由某女负担,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某男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某男的其他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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