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
时间:2020-11-18  作者:唐荣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中心城的天空一片阴沉灰蒙,但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内却暖意浓浓。“我们的社会是有温度的社会,我们的司法是有温暖的司法,希望你重拾对生活和社会的信心,好好生活、安心养伤。”龙岗检察院检察长邱伯友向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邓某军说道。“真心感谢龙岗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为我申请司法救助,感谢检察长亲自办理我这个案件,这下我的手可以去做手术了,我的家庭又有希望了。”邓某军从邱伯友手中接过司法救助决定书时激动地说。这是检察长践行领导带头办案,发挥“头雁效应”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

申请人邓某军系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被告人邓某某(系被害人儿子,未成年人)2019年11月8日晚与邓某军发生矛盾,邓某某的手机被邓某军摔在地上导致损坏。次日,邓某军在家中与邓某某谈及手机被摔坏的事情,邓某某要求邓某军立即购买手机,并走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伤了邓某军的头部与手部。经鉴定,邓某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邓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案发时处于症状期,其伤害父亲的行为受现实因素和精神病理因素的双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受损。

龙岗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们在办理该案时发现,邓某军在案发前家境一般,被砍伤后治疗费已花掉约9万元,右手仍需做手术,目前只能做临时保安维持家计,且家庭负担较重。检察官认为邓某军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将此案线索移交第六检察部,第六检察部接到线索后随即向检察长汇报,检察长指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合情合法办好该宗案件。

经依法审查,龙岗检察院认为邓某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结合邓某军受伤情况和家人身体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救助金幅度范围内给予了12万余元的最高救助金额,帮助其缓解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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