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盐田法院当庭宣判114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定案
时间:2019-05-14  作者:唐荣 来源:法制网

通讯员黄晶晶 今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的案件。近日,为提高审判效率,盐田法院将案由相同、案情相似的114宗案件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对庭审进行直播并当庭宣判。中共深圳市委党校组织50余名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观摩了庭审。

据介绍,该批系列案的审理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免除其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其与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赔偿,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超过法定追缴时效。

盐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转。职工的投诉行为是公积金中心启动追缴程序的方式之一,若用人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系根据职工提供的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等客观有效证据计算得出,计算准确。因此,法院当庭宣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缴存、提取规定,对该系列案的裁判依据进行了详细解读。合议庭还对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释法解惑,使此次庭审观摩成为一次生动的现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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