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主犯判被10年 同伙被判3至7年
时间:2019-02-27  作者: 来源:晶报

2月2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3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4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0楼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某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某、谭某、范某、李某、万某、王某和犯罪嫌疑人方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高某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某某系高某的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某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某、李某、万某、王某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高某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谭某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被告人高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8日,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等七人团伙作案的“套路贷”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催款逼债等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从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从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数额,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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