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区某金属制品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式签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5万余元。该案是坪山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的具体举措,也是坪山区检察院首例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为检察履职助力辖区治污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情简介 偷排废水污染水体 生态损害量化评估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坪山区某金属制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用偷排的方式将未经完全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 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氰化物等均严重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的限值规定,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六价铬,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年10月,生态环境部门先后两次对该企业开展采样检测,经鉴定,该企业违法偷排生产废水已造成水体污染,生态损害量化金额加鉴定费用共计45万余元。 启动支持磋商程序 打开公益诉讼能动履职新局面 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坪山区检察院并邀请介入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及时启动支持磋商程序,应邀介入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开展监督,并就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评估结论等提出检察意见,确保磋商公平公正开展。 检察机关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开展法律监督,不仅可以让赔偿义务人面对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能使其对违法排污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对促成磋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磋商促成赔偿 实现诉前维护公益目的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区检察院以违法排污事实、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向涉案企业阐明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污染水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赔偿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 经坪山区检察院、区人大代表、政法委员介入磋商,最终涉案企业自愿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涉案企业在5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费用45万余元,涉案企业目前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办理实现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的最佳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而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本质是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相关职能部门、主体协同合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联系密切。下一步,坪山区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织密污染环境责任网,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步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统筹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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