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停车位被侵占,好邻居动手成“斗鸡”
时间:2019-09-17  作者: 来源:深圳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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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其乐融融的好邻居,可一旦喝了酒就觉得哪哪都不对,继而引起纠纷,闹到了派出所。近日,余某与戴某在深圳坪山区坑梓李中村路边因为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进而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凌晨0时20分许,双方被带回坑梓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案件做了解后,将该案件移交到坑梓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先做调解处理。

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派驻坑梓派出所调解员接到案件移交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据了解,余某与戴某是邻居关系,余某喝酒后,其朋友把车停到余某的停车位。余某不放心便去停车场看车,觉得戴某的车占了一点他的停车位,于是打电话给戴某。戴某接到电话后来到停车位置,觉得自己没有占用余某的停车位,便觉得余某大半夜故意找麻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轻微肢体冲突。考虑到余某当时还在醉酒状态,调解员登记信息后联系派出所民警安排人员看管,等余某酒醒后才正式开始调解。

 余某酒醒后,调解员正式开始调解。刚开始,双方均认为是对方的原因才造成此事发生,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医鉴定,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员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跟办案民警联系后,双方去医院做法医鉴定,经鉴定双方均不构成轻微伤。此时,双方态度发生变化,主动向调解室递交调解申请书,但双方仍然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

调解员根据调解经验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多次分别与余某、戴某沟通,劝解两人本是邻居,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本应互帮互助,不应因这种小事伤了和气。经过调解员多次劝解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放弃了向对方索赔的要求,双方因此达成共识。

通常情况下,调解当事人在提出请求时,往往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只看到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对自己存在的错误,往往认识不到,或者就算认识到了也不愿承认。在此就需要调解员根据案件事实,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根据调解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当事人作出分析,耐心沟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并达成和解,圆满解决双方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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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文/图: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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