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与有序发展,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印发《罗湖区保护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案件处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三章二十四条,从制度层面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相对不捕、相对不诉、免刑及缓刑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制定了其在常见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标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
《实施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高管涉及犯罪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作出相对不捕、相对不诉决定,提出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建议,并且为企业交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以减少企业继续正常运营的阻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实施意见》从疫情防控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受阻、就业形势严峻等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和谐稳定及促进复工复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中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刑罚,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常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标准,明确从轻、从宽处理的犯罪性质、涉案数额、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详细条件,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坚持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切实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水平。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