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全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 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9-08-12  作者: 来源:罗湖区法学会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罗湖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基础。《通知》从思想认识、协调配合、组织领导、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对各相关单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通知》指出,依法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罗湖区深入开展法治建设、生态建设意义重大。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通知》要求,一是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搜集、移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平台信息,行政机关要积极向检察机关开放、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同时,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结果反馈机制,实现公益诉讼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公安侦查的有效衔接和监督全覆盖。二是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调查取证行为。三是探索建立沟通协调及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各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座谈会等途径,建立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四是充分利用好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诉前程序,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检察建议应全面自查落实并及时回复。五是依法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积极梳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程序和机制,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答辩工作,并对做出的公益诉讼裁判依法执行落实。积极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营造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通知》要求,强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区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并加强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的监督。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人财物保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支持,并探索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制度。

《通知》还特别提出,要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有关单位更加重视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相关单位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不积极依法履职或整改、不积极研究反馈检察建议等情形,在考核中做出负面评价。同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对干预、插手公益诉讼案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四)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通知》提出,宣传部门要在发动协调媒体、策划专题宣传、宣传阵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着力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的内容,会同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公民、法人的法治理念和公益保护意识。

此次《通知》的出台,充分显示了罗湖区委主要领导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罗湖检察院将以此次《通知》的出台为契机,继续牢牢把握公益诉讼这个核心,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力度,积极服务保障民生,为建设法治罗湖、生态罗湖贡献力量。(撰稿:郑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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