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十人生产、销售加料版“清宫御酒”均获判,最高十年六个月!
时间:2022-03-08  作者: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购买保健酒本为强身健体,结果却反受其害。近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项某等10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过二审程序终成功获判,实现了对该宗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从生产商到总代理、再到各层级代理商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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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某日中午,林先生在网络上看到一款名为“清宫御酒”的保健酒,商品介绍喝了之后有强身健体、精力充沛的功效,林先生于是购买了一瓶。收到货之后立马试喝,结果发现不仅没有宣传所说的功能,而且身体还不舒服,遂报警。

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陆续抓捕涉案人员10人,抓捕过程中缴获了大量含“西地那非”成分的酒水及无名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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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百度搜索】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点

“西地那非”是化学药品,属于处方药,有较强的副作用和严格禁忌,其用法用量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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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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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06年开始,湖南的被告人项某开始在其经营的某食品厂生产保健酒“清宫御酒”,但“清宫御酒”作为中药酒的效果不是太明显。为牟取暴利,2012年开始,项某在其生产的“清宫御酒”及“清宫御丸”里非法添加 “西地那非”,并对外销售。

2013年起,被告人项某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清宫御酒”及“清宫御丸”销售给总代理商即被告人张某、陶某等人。被告人张某联合其丈夫和家公一起在网络上售卖上述商品,俨然做成“家庭产业”。被告人陶某则专门找人对“清宫御酒”的成分进行鉴定,确定酒内含“西地那非”成分,并在2013年底项某停产之后,自己找人设计外包装盒,自己动手添加“西地那非”配置生产“清宫御酒”,随后销售给被告人温某、徐某等人二次售卖。

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相关通告,要求通告中涉嫌违法添加的产品下架封存,被告人项某的食品厂生产的“清宫御酒”亦在此列,但他漠视法律,仍将其库存的散装酒陆续卖给张某。

经查,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等人的销售额达人民币45万余元;另对扣押的电脑里的电子账本进行审计,从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涉案“清宫御酒”和“清宫御丸”的销售额达人民币4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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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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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项某、张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5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提出辩解,公诉人依据审查核实的证据作出了有力指控:

项某辩解自己早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禁令下达前就已经停产,没有非法生产、销售的事实。

公诉人指控:“西地那非”按规定一直属于被管控药品,并非从国家下达相关禁令后才被划入违禁品。项某从自行在保健酒中添加该药并销售始,其行为就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各代理商辩解称自己对于保健酒内添加违禁品的事实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公诉人指控:各级代理商作为“清宫御酒”的长期销售商,理应对销售的产品尽到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厂商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整改通告后,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部分代理商在厂家关闭后,仍购买散装的“清宫御酒”自行分装、包装销售,另有部分代理商干脆仿冒原厂家的包装自己生产,足以推定主观明知。

面对公诉人的有力指控,大部分被告人在庭审的最后阶段都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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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获判】

因本案属网络销售与线下销售多点并发,抓捕落网也存在先后时间差,因此本案的审判期限历时两年多。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5月对首批到案的项某、张某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其中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期间因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归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数额涉及部分原审被告人,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9月底作出判决:

被告人项某、陶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安等6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同年10月,部分被告人又提出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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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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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每个人生存的基础,守护食品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时至今日,市场上仍存在较多以保健、养生等名义的药酒、药膳,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辨别,切莫买到类似本案的“添加性”保健品,要注意正确的保养身体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片面追求短期疗效。

而项某等生产、销售商为牟暴利枉顾他人健康的不法行为也应引起行业性警醒。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保健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也一定要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共建诚信经营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莫因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轻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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