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粤港澳三地已取得不少法治成就和实践经验,但并没有形成大湾区经贸合作的具体法律规定,现有粤港澳大湾区的成果基本体现在政策层面,未固定并体现于法律中。”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广东省委会主委马光瑜表示,应该构建大湾区区际法律制度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马光瑜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应从立法方面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制度。”马光瑜说,立法内容应首先包括已有的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成果,同时包括湾区的地位、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经贸合作,以及系统常规的合作机制等。立法机关可下设由粤港澳三地立法部门选任的立法人员组成的区际立法联合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商、解决三地司法合作中的问题,具体承办区际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草拟等工作。
同时,在司法领域进一步加强区际司法协作,完善区际司法保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作交流平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层面的司法交流、沟通、合作、协助;创新、创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国际认可的区际商事法院、区际民商事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区际司法协作,除民商事领域外,还需拓宽深化至刑事司法领域,签订全面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安排。
马光瑜建议,广东省9市应注重整体谋划和协调,并借鉴港澳先进成熟的法治化经验,提升法治化水平,缩小差距。还要对湾区内不同地区法律人才进行的交流和培养出台制度安排,培养通晓三地法律制度的法律人才。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