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公开征求《综治条例》修订意见 草案首次对房屋租赁和网格管理作出规定
时间:2019-03-09  作者: 来源:深圳社区网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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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首次对房屋租赁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作出规定,提出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社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街道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社区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法人(组织)等信息进行登记核查,录入社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各区、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案(事)件及问题隐患信息的分拨处置平台和监督考核机制,明确问题隐患信息处置标准。对发现的各类案(事)件及隐患信息应当通过分拨处置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城管、人居环境、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处理分拨处置平台通报的各类案(事)件及隐患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租赁房屋的消防基础信息、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积、期限、用途、租金等。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报信息平台,为出租人申报出租信息提供便利。住宅房屋出租人还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履行出租屋治安、消防等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提出,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申请备案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当事人已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出租人可以不再申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信息。

关于出租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出租屋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出租人应当履行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视频门禁设备等安全防盗设施和消防安全器材,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集中租赁的出租房屋应当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人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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