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平台评价规则
采用“刷好评炒信”等方式
帮助商家快速提高
在平台上的排名及星级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和鹏法君一起来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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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等。其依法享有5135459号“大众点评”、第11716586号“ B公司系一家新媒体代运营公司,该公司在网站突出位置放置“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伍某龙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开支2788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龙采用“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商家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快速提高商家在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不仅使消费者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也会使消费者对“大众点评”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损害A公司的商业信誉。综合考虑“大众点评”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伍某龙对虚假好评刷量行为的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规模较大等因素,法院判决伍某龙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788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3 鹏法君说法 采用“刷好评炒信”等数据造假方式,帮助网络平台上商家快速提升排名及星级的行为,导致平台出现大量不实数据,影响平台信用体系,破坏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信赖关系,损害平台商誉以及消费者与其他诚信经营商家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流量”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炙手可热的“财富密码”,逐渐具有“变现”能力,能够帮助平台及商家招徕潜在客户,创造财富。网络服务平台上的点评数据能够带来流量,其“变现”的能力催生了系统性刷单、刷好评等不良行为。本案在审理中,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坚决制止“刷好评炒信”的数据造假行为,打击通过数据造假来牟取利益的不良商家,从而维护网络服务平台公平、自由的经营秩序,敦促网络经营者公平、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促进网络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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