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山区总工会、南山区桃源街道总工会联合主办,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新视艺创客公园联合承办的“中小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普法沙龙”在桃源街道职工服务中心成功举行。南山区总工会李其林、桃源街道总工会陈开华等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活动,深圳市政协委员周海斌、深圳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彭湃律师、蛇口消息报社工会主席黄涛、企业资深人力资源总监王乐等嘉宾以及50余家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及企业工会主席参加了活动。
普法沙龙由讨论多则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导入,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用工合规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铺展延伸研讨。
【导入案例一】:双休日是否应计入年休假?
张某自1992年2月到某企业工作,系该企业员工。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但由于此期间的13日、14日、20日、21日为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71.49元。
而该企业则称: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曾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继续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因此,张某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补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因此,张某2014年度年休假实际只少休息了1天。
庭审中,该公司曾提交2014年12月关于张某的考勤表,表明张某2014年12月24日至28日在休假,但提交该考勤表时已超过举证期限,张某对此拒绝质证。另外,2015年12月18日,公司曾下发通知书告知张某,2014年度他尚剩余4天年假未休,拟安排张某在2015年度内补休,但被张某拒绝。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给付张某未休的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700余元。
【导入案例二】:该不该补发劳动者绩效工资?
赵某某是某医院的住院部护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其中包括1500元基础工资与绩效奖金。
2020年8月29日,赵某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某医院下发文件“在进行绩效分配时,对于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而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
因赵某某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某医院扣发了赵某某的当月绩效工资。赵某某于9月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赵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扣发的8月份绩效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
【导入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雷某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由于公司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公司希望挽留雷某多呆一段时间。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意见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2019年11月21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雷某,你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雷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雷某认为,他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他继续工作,他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现在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收到雷某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后延,公司已审批了具体离职时间。公司收到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但已回复不同意撤销离职申请。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与雷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雷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离职,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离职。但根据原审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基于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与雷某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21日。至此,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本案既不属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应支付雷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300元(6100元×13个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导入案例四】: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8年10月,刘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某公司,称自其入职以来,公司未给其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发现,2012年1月至2018年5月,某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01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公司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依法补缴公积金。某公司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法定程序后,对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刘某就职于某公司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后仍不改正,应予处罚。某公司虽主张其已与刘某在离职补偿协议中就社保等事项作出约定,但此项约定并不能排除某公司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从深入剖析这些鲜活的实践案例入手,一方面,与会嘉宾分析了常见用工漏洞,讨论了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并量体裁衣,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安排的思路和路径,如,初创型企业在用工合规上,规章制度如何设计才能兼顾企业效益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岗位录用条件和转正流程怎样设置更合理?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应做好哪些“安全着陆”准备?等等。另一方面,与会嘉宾从其亲历的司法实践活动经验出发,分析了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诸如公司哪些常见要求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合理等,从而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譬如,如何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如何完善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员工受伤或者怀孕处理方式,在发送录用通知时企业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踩坑,企业应如何处理员工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等等。
本次活动每位来宾收获满满,得到了参加活动人员的高度评价,他们纷纷表示本次普法沙龙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信言中心李志刚、郑华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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