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期间
员工酒后意外从酒店五楼房间坠落致残
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酒后坠楼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审理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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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豪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2019年6月,某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广西阳朔休闲旅游,王某豪自愿报名参加。2019年6月9日晚,某科技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王某豪与其同事谭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喝酒。饭后,王某豪等人在回酒店途中遇见了同事吴某、陈某等人,几人相约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不久后,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也到达该酒吧,坐在隔壁桌,后陆续有同事回去。当天晚上11点,王某豪与两名同事返回酒店休息。次日凌晨1时左右,王某从酒店五楼住宿的房间窗户处坠落到一楼。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并被送医救治。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豪垫付了在广西阳朔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转院救护车费等共计23887.70元。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豪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豪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豪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依法维持了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豪认为,本人系公司雇员,雇佣期间受伤,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安排者,某科技公司在6月9日晚为其提供大量酒水,导致其酒后从酒店五楼坠落受伤。
因此,王某豪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546515.38元。某科技公司辩称,酒吧喝酒活动是王某豪等员工自发组织的,并不属于公司安排的活动,王某豪受伤系自身行为造成,不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因此反诉要求王某豪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23981.4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豪受伤时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告参加的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自愿参加,且活动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
事发当晚,原告自愿参与酒吧活动,原告无证据证实该活动系被告组织及安排,即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当晚酒吧消费买单,也不能因此认定黄某在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在晚餐与酒吧活动当中,原告的饮酒行为均出于自愿,且原告与其他同行同事已安全回到酒店房间休息。
关于坠楼原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坠楼行为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因被告不是原告的侵权行为主体,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故被告并无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义务,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豪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豪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医疗费及救护车车费23887.7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关饮酒酿造的悲剧比比皆是,推杯换盏间应当牢记适度饮酒。王某豪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意外的发生,王某豪应自负全部责任。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提醒大家在参与活动时应当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公正的判决不仅需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需弘扬法治精神,做到有温度、有是非。法院依法维护有理者的正当权益,保障无辜者免遭“讹诈”,借助判决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纠正社会“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倾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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