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检“民法说”|套路:借款20万,却被索赔40万+利息?
时间:2023-03-06  作者: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增借贷金额方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属于诈骗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要求偿还虚增借贷金额、砍头息及畸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诈骗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与法院作出的一民事判决具有关联。

  2016年7月29日,王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款两次共计人民币40万元,但实际王某仅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给张某,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借款总金额的6%/月标准收取。王某指示张某将转账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从其账户取现交给华某,再由华某存入王某指定的账户。当日王某向张某收取砍头息人民币1.2万元。张某分别于2016年8月、10月向王某还款人民币1.2万元、4万元。

  2016年10月,王某依据《借款合同》、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借条》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8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利息。

图片

  经审查,王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利用空白借款合同、借条虚增借贷金额等“套路贷”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检察机关遂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一,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实际上仅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给张某;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于借款当日向张某收取的1.2万元利息,应从借款本金数额中扣除;

  第三,王某与张某约定的还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无效。

  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意见,启动再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风险提示

  检察官提醒您:公民在诉讼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切勿签署空白合同或借条,以免误入虚假诉讼的圈套,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


要闻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