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审结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时间:2023-01-17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之下产生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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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晖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五金加工(配套电镀工艺),设置有4个电镀车间。2020年11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厂区内废水处理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北侧围墙外有污水正在渗流至外环境,污水颜色呈黑色、表面有大量泡沫。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样检测,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池壁四周防腐防渗层老化严重,防渗层极易脱落、内外潮湿,无法起到防腐防渗的作用;渗水点废水中的总铜、总铬、总锌、总镍含量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允许排放限值二十倍以上。

经鉴定,被告废水处理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北侧墙体存在含油废水渗漏,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环境损害,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损害后果确定,共造成土壤中锌含量超标的土方量为262m³,地下水中锌超标的污染水量为16m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被告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未执行。后执法人员去被告厂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厂区现场无人,车间大部分生产设备、设施及工位已搬空,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站内堆放大量污泥未处置,污水池内贮满工业废水未处理。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妥善处置厂区废弃的危险废物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如被告未完成处置和修复工作,则应支付处置和修复费用合计234万余元(实际费用由被告据实支付);2.承担土壤检测、地下水检测、司法鉴定、应急处置、律师费等费用合计50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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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污水处理站综合曝气池在使用中因缺乏防渗漏保养措施而出现池体渗漏情况,导致含油废水渗漏,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环境损害,被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系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处置废弃的危险废物等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处置厂区内废弃的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的土壤及地下水的责任,若被告不履行处置及修复义务,则向原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支付处置费用、土壤修复费用、地下水修复费用共计234万余元;此外,被告另承担土壤检测、地下水检测、司法鉴定、应急处置、律师费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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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深圳市首宗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市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了由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裁判,判决内容着眼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切实履行,充分体现“修复优先,公益救济”的理念。对于《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该案在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坚持公益救济。为防止被告不履行处置和修复义务,从而拖延现存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受损环境的修复进度,该案判决确定了在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履行处置危险废物及环境修复的职责,并明确原告的验收职责,有利于及时推进处置和修复工作。

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创新审理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努力加强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衔接工作,挖掘“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潜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共保共治。《规定》发布后,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商讨《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根据工作分工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等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生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中级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灵活使用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达到“办理一宗案件,保护一方水土”的综合效果,为深圳的碧水蓝天筑牢“司法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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