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私装定位器!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4-06-06  作者: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悬疑影视剧中

跟踪与反跟踪都是必备情节

高科技手段+BGM带感=心跳加速

但现实中

“跟踪”可不是普通人随意可为

否则......

“我被跟踪了!”      

一段时间以来,Y先生都下意识地觉得自己身后有道目光,或在车辆外行的时候,似乎会有辆车隐约跟在车后。Y先生希望自己是多心,但出于谨慎,他还是让专业人士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结果,从车辆的隐蔽角落搜出了一个微型定位器。

Y先生立刻报警,警方很快将秘密安装定位器的男子阿强抓获归案。经查实,综合现场监控、定位器关联的小程序系统中的数据统计分析等证据,该定位器在安装后的8天时间里,共向阿强发送位置信息1000余条,经过重复信息甄别后,上述位置信息形成有效行踪轨迹信息50余条。

扭曲变味的升职路      

在翔实的证据面前,阿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阿强,男,系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某日,听说自己老板因为生意往来和Y先生发生了矛盾。正渴望升职加薪的他为了获得老板赏识,于是就抱着“给老板出口气”的想法,开始对Y先生进行私自跟踪。

经过事先踩点,阿强确定了Y先生日常的出行方式是驾车,于是就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定位器,潜入Y先生的车辆停放的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定位器悄悄安装在Y先生车辆的隐蔽位置,之后就通过操控手机上的定位器小程序获得对方的行踪信息。他以为自己做得隐秘,却不想8天后就被发现。

“好员工”悔不当初

“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违法方式来为自己的升职铺路?”面对检察官的提审,阿强追悔莫及。他表示自己高中毕业后就出来打工,求职不易,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就妄图模仿一些影视片的做法,走一些特殊的捷径讨好老板,没想到急功近利反而弄巧成拙,触犯了法律让自己身陷囹圄。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定阿强秘密安装定位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因其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醒

升职加薪,打铁还需自身硬。本案中,员工阿强一味讨好领导,不惜铤而走险使用“小聪明”,私自用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取他人信息,阿强本意是想为老板“分忧”,却不料因其采取了违法的错误方式,导致越努力越错误,最终受到法律惩罚。

市民朋友也要注意,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普法知识点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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