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位于深圳龙华的苗木基地内一片生机盎然。工人们正忙着给苗木除草、修剪、施肥。王先生看着这片忙碌的景象思绪万千。
很难想象,两年前,公司已经走到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王先生父亲的意外离世,让这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陷入了困境。债务的重压、诉讼的纷扰,仿佛一夜间,所有辛勤耕耘的成果都化为乌有。
在这关键时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转破和破产和解协同发力,不仅挽救了这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也保留了已故创始人创业的心血。
“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破产审判程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更展示了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A公司重新回到市场,继续推动乡村产业的全链条升级,为乡民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延链增值。”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齐砺杰点评道。
挽救:“企业破产不只有 清算一条路可以走” 在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办公室里,法官白田甜翻阅着刚拿到的A公司破产清算卷宗。谁曾想到,这家成立于1998年的公司,曾荣获全国林业工程行业百强企业称号。如今资不抵债的困境让这家林业企业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在王先生父亲去世后,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困境,前期因扩大生产规模所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出现大量诉讼执行案件。经过多轮查封后,被债权人申请了移送破产审查。 “公司主要财产是租用林地、公园产生的使用效益,以及各类林木。”在调查中,白田甜发现,A公司不仅在博罗、普宁等地投资造设了20多万亩速生丰产工程造林,还有4000多亩良种油茶生产示范基地,持续发展开发林业产业下游经济。她马上意识到,一旦破产,这些经济作物将大幅贬值。 事实上,企业破产不只有清算一条路可以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相比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能保留公司主体,给予企业重新出发的机会。破产法也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中小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有相似之处,要把人力和财力从债务的泥潭中解放出来,继续创造价值”,白田甜表示。 “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租约面临解除,林地、公园将收回,而林木也面临处置困难的问题。如果A公司能够通过和解恢复正常市场主体身份,就有可能盘活所有林地资源,让财产价值、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负责人付敏律师说。 自救:“父亲一生的努力和梦想 都凝聚在这家公司” 但若要实现和解,并非易事。且不说债权人是否同意沟通和解,公司管理层是否流失,是否还有自救意愿,也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中级法院裁定确认13家债权人的13笔债权,总额为7543.8万余元。其中,10家债权人为已故王老先生的亲友,所持债权金额占比达96.1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亲友明确表示不希望公司破产清算的意愿。而关于破产清算方案的表决,也因多数债权人反对而未获通过。 考虑到A公司的实际情况, 继续进行破产清算不仅程序难以推进, 也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推动公司与全部债权人沟通和解,协调化解各方矛盾,就需要A公司管理层的积极作为。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进行的资金拆借、企业融资,均有赖于已故实控人王老先生的社会影响力,是典型的实控人依赖型小微企业。实控人一旦发生意外,企业经营很容易受到影响。”付敏表示。 面对接踵而来的债务危机,王老先生的儿子也在万般煎熬中,一边是父亲几十年打拼的心血,一边是高达7000多万的巨额债务。在多方考虑下他最终决定,希望保留父亲生前所创办的产业,愿意以个人担保解决公司的负债问题,“这不仅是对公司的拯救,更是对我父亲遗愿的尊重。” 继续清算下去,债权人、债务人都得不偿失。法官和管理人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把这个道理说清说透,组织大家一起研究和解方案,最终促使A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并由王先生儿子提供个人足额担保,提振债权人的信心,成功避免了企业被破产清算。 2023年12月11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债务7000余万得以化解,清偿率达到70%以上,A公司也得以重新回到市场。“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中小企业的经营价值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存。”白田甜说道。 问题:拖到“病入膏肓” 才被动启动拯救 现如今,像A公司这样的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深圳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华永道近日发布的《广东专精特新“小巨人”成长手册》报告显示,在深圳,共有400多万个市场主体,其中中小企业高达240多万家,深圳中小企业活跃度居全国之最。 齐砺杰认为,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公司形式注册的只占一部分,实践中还呈现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多种形式,这意味着创建人、企业主或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即便是公司形态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在获得外部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创建人、企业主、成员甚至其家人、家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往往存在“有限责任无限化”的倾向。 “小微企业面临周转资金的稀缺、较高的利率和较高额度的抵押物品要求等障碍,这导致筹措资金困难,特别是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因此,正常情况下可能比大公司更容易出现经营失败。”他表示。 白田甜处理过数百宗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她发现,困境企业拯救过分拖延,往往拖到“病入膏肓”才被动启动破产,由此错过最佳时机。“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案件均是在多轮查封执行不能后,才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的。” 债务人对破产的错误认识也是阻碍困境企业尽早自救的原因之一。“在传统观念中,破产是不好的,需要避忌的。事实上,破产是为了把资源从债务的泥潭中解放出来,而和解、重整程序可以保留企业主体,让企业起死回生。”白田甜对错过最佳时机的企业感到遗憾。 在业内专家看来,小微企业虽然数量庞大,占据市场绝大部分,但受外部宏观因素的冲击更易陷入困境,需要更完善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早在2022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宜商环境(BEE)评价指标,就将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指标纳入商事破产指标考察范畴。 “小微企业破产纾困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大型公司的破产要求,也不完全等同于自然人的破产要求。”齐砺杰建议,目前可在普通破产程序之外,增加其可用的简易程序以实现权利救济,包括简易清算、简易重整及和解程序。 探索:为170名小微企业 债务人办理个人破产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提出了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 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活跃度最高的城市,深圳对这方面的感知最深,需求也最强烈。目前,市中级法院已组建快审团队,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快审团队配备了全庭25%的人力资源,集中快速审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夏静介绍,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快慢分道、繁简有序,集约化指定管理人、办理案件,切实降低了各方的成本,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小微企业是市场机体的“毛细血管”,关系到市场活力和广大群体的就业问题。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免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专家建议,吸收深圳个人破产经验,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给予小微企业重新出发的机会。 破产法庭数据显示,目前已受理的227件个人破产案件中,有170名债务人为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股东或主要经营者,促进更多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正在逐步得到发挥。”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大多数小微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其经营已基本陷入停滞,濒临破产困境,急需解决债务危机。梁文锦是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后首位受益的深圳市民。2023年6月,创业失败的他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而这一时间,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接下来要好好工作、陪伴家人,把生活过好。”梁文锦表示。 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者”有机会重头再来,对有清偿能力的小微企业债务人,引导其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尽力提高债务清偿率,也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清算程序“躺平”。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邝肖华表示,未来,深圳法院将坚持能动履职、守正创新,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危困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功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定不移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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