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时间:2024-03-20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现代破产办理体系,打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三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破产申请227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84件,促进更多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延先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40万元个人债务。由于没有偿还能力,被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无法再就业和创业。经过个人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免除延先生剩余未偿还的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在个人破产中,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具有“企业经营债”性质,约有65%的债务人因生产经营,通过控股股东个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借款,最终创业失败背负债务。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者”有机会重头再来,对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引导其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尽力提高债务清偿率,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清算程序“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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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副庭长胡曲云介绍称:“在已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中,清算只占3%,扭转了公众“破产就是清算免债”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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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个人破产的审判机制、协同办理机制。2023年7月。“深破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平台启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26部门和机构的一键查询和一网通办对接。2023年12月,深圳破产法庭与破产管理署建立交流会商机制,实现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形成“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的现代破产案件办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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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好地化解企业及经营者的债务危机,免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可破产、可重整、可再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胡曲云说道。

在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赞了深圳的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提到了在深圳审结执结的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并指出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通过地方立法,让个人破产制度从想法到实施,能够为全国层面的改革积累‘深圳经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保障。”深圳市人大代表陈雄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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