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6-03  作者:彭丹 来源:晶报

昨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

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这将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在关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宣布破产3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据悉,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3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对于这一规定,深圳市人大代表孙迎彤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通过考察期进行一些债务减免,这实际上是宽容失败的法制保障。

在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这也是市民关注的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要闻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