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建设应首先秉承充分“授权”的第一属性,并在此属性项下以“服务”为基本理念展开具体的规则制度设计。具体看来行政法治应采取一种开放性的授权模式——即授权主要是事务性的,而事务性的内容来源于行政实践经验与现实公共需求。同时授权的内容又是灵活的,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框架之下,可在尊重行政机关专业自主性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一定的空白性授权,给予行政权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限与试错空间,保障行政权合理的灵活性与能动性。这样的授权制度与规则才能激发行政活力、使得我国行政法治立足于行政权运行的实践,以便充分贯彻行政法治的“服务”理念。“服务”理念的贯彻具体分为两个面向,即最大限度地为行政机关与公民两方需求提供服务。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法在立法理念上应给予行政权一定的信任和包容,为行政机关高效能地完成行政任务提供完善和全面的服务保障。行政是自主与能动的,行政管理的丰富经验使得行政立法与地方政策相较于法律而言更具有前瞻性与可接受性,对于社会公众的需求更具有及时的回应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行政受限于法律的执行,倒不如说行政立法与政策是法律制定、更新与修改的重要补充和参考依据。但正是由于行政权面对上述普遍存在的立法实践,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长期面临着法律规则滞后与缺失的紧迫现实。合理、全面与灵活的法律规范是服务和保障行政权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服务”理念实现首先依赖于全面补足行政规范体系对现有规则的缺失,如内部行政与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等,进而保障行政权持续高效运行。
同时行政法治建设还应以服务人民为理念,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为目标开展规则设计。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服务人民的理念需要依赖于行政法治三个方面的重点建设。首先,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应当颁布相关的法规范或政策性文件,为服务的连续性输送稳定、可预测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制度供给,防止公共服务非经正当程序而中断或变更,进而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其次,政府应保障和提升本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政务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建立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与公共服务行为的定期评查与责任机制,积极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公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同时还要通过设立信箱、网络等交流平台,健全公众反馈和政府回应机制,了解、掌握社会和公众的服务需求并及时给予回应进而作出相适应的调整。再次,行政法治应持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上下级政府部门,政府内部机构之间要立足于实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资源共享为目标,为行政权营造便利、高效、流畅的运行环境,节省行政耗能。同时要求政府通过优化审批制度,压缩办公时限,开展标准化服务管理,建立“互联网+”政务模式,规范中介服务等具体方式,为公民提供高效便利的行政服务。
与此同时行政法治建设还应秉承合理“控权”的第二属性,并在此属性项下以“监督”为基本理念展开具体的规则设计行政法治的“控权”属性,在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及公民私权保障的目标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提升了行政法治的可接受性,毫无疑问也应被贯彻于行政法治建设的始终。
首先,“监督”理念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意志的有效表达与公民的实质性参与今后的行政法治应面向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设计透明、开放与民主的行政法治程序——如健全公民与专家参与的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意见公开征求等多种决策机制的设计,保障行政目标从设定、讨论、决策到实施的各个阶段之中都能实质性地体现公共意志的痕迹,并最终赋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与民主性。在这种情境中,公共意志的形成是建立在程序主体理性、平等对话基础之上,其有效提升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
其次,“监督”和“制约”理念的贯彻,依赖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其道德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行政法治领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与执法的过程之中,应充分尊重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将其视为被管理的客体或实现行政任务的工具。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规的具体设计不仅要对公民大众提供表达或参与的形式上的渠道,而且还要赋予公众实质性的话语权,保障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权不被“虚化”,给与相对人更多的程序加速与阻断性权利,进而打破政府的“垄断性话语权”。第二,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态度应从“刚性”向“柔性”转变,尽量采取协商、沟通与合作的方式,如采取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计划等非权力强制性手段开展行政行为,提供行政服务。“刚性”与“柔性”两者实质上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政府治理理念。“刚性”对应的是“秩序行政”的理念,即公民、社会是被政府管理的客体,强调公民对政府的服从;而“柔性”对应的是“服务行政”的理念,即政府应当及时、持续地为公民、社会提供便利、高质量的行政给付,同时这种行政给付应当尽量以一种公私协商、可接受性较强的方式实现。
因此,从客观、实证的立场出发,今后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应秉承以“控权”为第一属性,“授权”为第二属性,以“服务”和“监督”为两大基本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权的核心地位及其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功能作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至今所积累的实践经验。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特色,也更是其法治优势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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