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结合深圳实际,从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营造优质平等经营环境、创新融资便利模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六大领域,设置9章130项条款,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出全面规范,将成为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和遵循、市场主体享有优质营商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聚焦放宽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及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实施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推行涉企证照“多证合一”及涉企报告“多报合一”、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及破产预重整机制等多项创新性改革。
针对企业反映当前涉企政策部门多、政策多、更新快,政策容易矛盾冲突,且没有统一渠道获取权威信息等问题,《条例》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所有涉企政策通过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探索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实行涉企政策集成精准服务模式,实现涉企政策“一窗发布、一网查询、精准推送”。
面对疫情期间企业基于用工需求灵活雇佣员工、员工根据意愿合理安排务工新模式的规范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将灵活用工模式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加强服务引导开展共享用工。同时,根据中央授权,明确了用人单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的,实行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提高全社会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条例》提出了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动产和权力担保登记制度、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创新举措,明确要求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特别是成长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围绕规范执法、公正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条例》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实行部门联合检查。同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此外,《条例》以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为核心,规定政府部门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行为。针对企业反映当前信用惩戒存在过多的情况,并且没有畅通申诉渠道的问题,明确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失信惩戒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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