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聚焦丨刘鑫网络众筹赔偿款?深圳法学大咖:违反民法典有据可循!
时间:2023-01-11  作者: 来源:深圳市法学会

日前

刘鑫因网络众筹赔偿款

又火上了热搜

先一起来看看事件回顾👇

在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用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后,围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近70万元赔偿,刘鑫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发文公开募捐,并称“如果有人愿意帮忙,会一笔笔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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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发布后,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1月3日,江秋莲发文不满刘鑫对赔偿款发起募捐,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当天晚间,刘鑫再次发布微博表示文章打赏已被关闭,总共收到2.56万元。“善款必须善用,每一分我都会用于支付法院判的赔款。请善人们截图保存你的善款记录,等我还完法院赔款,就一笔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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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新浪微博永久性禁言刘鑫的微博账号,同步发布针对刘鑫网络募捐一事的调查情况:此前用户@刘鑫6_6 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针对网传“发起网络募捐”一事,站方在发现对用户@L-N-X-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已第一时间主动关闭该用户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

在社交媒体上
有网友指出
刘鑫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得到不少认同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
深圳市的法学大咖们怎么看~

大咖解读

针对刘鑫“网络募捐赔偿款”事件,深晚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黄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翔,两位法学大咖分别从法律角度解读,认为该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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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黄云:

“从法律上来讲,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了刘鑫的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黄云认为案发时刘鑫不仅没有伸出援手,事后还对家属发表了不当言行,她的行为无法被评价为犯罪,但是如果连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转嫁到他人身上,这对于被害者家属而言并没有达到寻求救济的目的。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赔偿款是否可以发起众筹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责任自负原则,刘鑫发起众筹是对责任自负原则的变相违背,同时也给广大侵权行为人形成不良的示范与效应,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刘鑫的众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应提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翔表示:

民事赔偿是通过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与利益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害之前的同等状态,法院判决书通过相应的赔偿让刘鑫受到惩戒,针对其侵权行为达到法律教育的作用。刘鑫事件中,微博用户进行打赏更多是出于对刘鑫的同情、共情等复杂的感情,她的网络募捐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又承诺以个人名义表示会“报答”让个人求助转变了法律性质,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网络借贷方式通过网络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回报的,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刘鑫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鑫因自己的错误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70万的赔偿款是法律对刘鑫恶劣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是其应当承担的惩罚。” 余翔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不应成为募捐的对象,给予刘鑫打赏帮助的人不是善,而且刘鑫的募捐行为很容易让人产生并不真心悔改的印象,也颇有对受害人家属江歌妈妈恶意挑衅的意味,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对恶性导致的法律责任进行募捐,近似于在资助恶行,这违背了募捐的本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余翔还表示,网络平台对于公开打赏行为应该加强审查,确保打赏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并符合公序良序,避免后续因为用户的违法行为而被追责。黄云也认为对于网络平台而言,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行为,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慈善募捐项目。如果发布平台没有相应资质,为募捐活动提供了帮助,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平台应当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对发布者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明知发布者的发布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而不做处理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微博及时封号的行为是尊重判决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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