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搀扶却成被告?法院判了!
时间:2023-10-31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好心搀扶却成被告的案件。

路上看到有人摔倒,你扶吗?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致其他乘客受伤。好心搀扶却成共同被告?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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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 朱奕

为鼓励社会大众主动实施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免除了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了道德到法律的转化,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对于施救人行为导致被救助人之外第三人受伤该法条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除存有重大过失等责任豁免阻却因素外,救助者一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救助人的施救能力存有差异,要求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充分考量救助手段适当性及后果,超出了紧急状况下认知和判断能力范围。因此,认定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副院长、社会学系教授

张文明

关于作为助人为乐重要表现形式的“扶与不扶”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道德与法律、价值与制度、人性与伦理”等不同层面,值得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所有人深入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一边是法律裁决的“制度公意”属性,一边是行为本身的“道德公意”边界,这两者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问题。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行为,公共利益包含价值选择和判断,找到大部分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价值判断依据尤为重要。这种选择和判断对于秩序的构建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弘扬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对人民法院而言,每一个具体个案背后都体现了价值宣导。只有当司法更大程度地承担起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弘扬良好道德的责任之时,越来越多的人才会挺身而出。本案的裁判是道德判断与法律规定的融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指引作用,阐释了行为规则的“大道理”、弘扬了助人为乐的“大风尚”、指引了社会行为的“大方向”,有利于传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之正能量,有利于引领团结友善,诚信互助的优良道德风尚,有利于指引广大公众积极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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