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作为创新之都,今后深圳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主体和渠道都将更加宽广。昨天,《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其中一大亮点就是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
科研团队负责人可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范围更广更灵活。
一方面,扩大了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另一方面,拓宽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除了普通研发项目以外,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可以单项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规定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以防止单位为财政性补贴资金的截留,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
不仅如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也更透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审批、评审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通过的申请,还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零容忍
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条例(草案修改一稿)》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规定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或者设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股权或者公司登记手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可以分别独立持股。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实行零容忍政策。一经确认,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示范区内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规定,在示范区内实行市场准入负责清单制度,并要求负面清单的内容参照中国(广东)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定,但可以根据示范区实际适当增加或者减少限制性、禁止性项目。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要求政府涉及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对已经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本级政府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
高新区产业用房须租给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土地资源紧缺,如何为科技和产业创新提供空间保障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
为保障高新区产业用地真正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高新区内通过划拨、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等形式取得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的,承租人也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和机构。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以及示范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应当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高新区内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产业园区。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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