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费超过20%,该不该退?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10  作者: 来源:法治日报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融资需求的增加,贷款中介等助贷机构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关法律对中介服务费没有明确规定,因费用收取问题引起的纠纷也有上升趋势。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贷款中介公司收取高额中介费引起的合同纠纷,最终判令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张某退还服务费18490元。

2022年7月初,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联系到张某,告知张某其能帮助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月22日,张某因资金需要,与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某委托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其提供相关银行及具备资金出借资格的主体、金融机构的贷款代办信息咨询服务,并协助张某完成办理相关贷款事宜;委托办理融资贷款居间服务费为36000元。张某在居间服务费36000元处按捺了指印。

同日,在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张某成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年利率为3.9%,贷款金额为171500元,贷款期限为1年。

张某获得贷款后,向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了36000元的中介服务费。现张某以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收取高额服务费为由,要求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认为,其公司根据客户负债查询、信用卡使用率、逾期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居间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不应当向张某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进行认真阅读。在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要求其在居间服务费以及费用支付方式处按捺指印时,张某更应提高警惕,慎重处理。现张某在合同尾部签字以及合同相关部分按捺指印,则说明其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该合同已成立生效,对张某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考虑到居间服务费收取是否合理的问题,经计算,张某支付的服务费约占其贷款金额的21%,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金融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但该服务费用的收取仍应根据中介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产生的服务成本、借款人是否获得贷款及具体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本案中,张某贷款年利率为3.9%,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接近贷款金额的21%,该服务费明显已超出正常融资的合理范畴。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酌情将居间服务费调整为按贷款金额的10%收取,遂判决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张某退还部分服务费。

判决作出后,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一般资金需求较为迫切,但无法及时获取合适的贷款项目,而此时贷款中介机构利用信息差,能够较快匹配合适的贷款项目,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难题,中介机构收取一定服务费本无可厚非,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金融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无相关行业标准,但过高的收费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在确定服务费时,应当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服务内容、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就借款人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借款居间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居间服务费、支付方式等条款,更应谨慎处理。就助贷机构而言,应当坚持诚信合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中介服务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收取服务费时,助贷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合法。同时,对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向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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