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被告人以高额报酬诱骗他人当法定代表人,实则为电诈团伙转移赃款,最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案情如下
李某长期受上游犯罪分子指使,专门物色社会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协助开立对公账户及绑定手机号,为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提供便利。
于是李某通过游戏好友等渠道,以“轻松赚钱”为诱饵招揽人员,2025年3月,李某结识了段某(另案处理)。
“你只要配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就能拿5000至8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办理手续期间每天还可领取200元生活费!”
“好啊好啊!我要参与!”
“我把你变更为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好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
2025年5月,多名被害人发现自己在某投资APP内的资金无法提现。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涉案被害人均曾向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转账。警方循线追踪,最终锁定李某、段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非法资金、隐匿犯罪所得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
经查实,该珠宝公司共关联8宗诈骗案件,累计收取赃款30余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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