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澜、王蔚风、李贵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时间:2015-05-20  作者: 来源: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2019

2009年上半年起,罕特罕啤酒厂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王景澜伙同其他涉案人员,在深圳市租凭场地,筹建罕特罕酒业公司,该公司聘请数十名员工在深圳市福田农批市场等公共场所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众派发传单、宣传其产品及企业,进而介绍罕特罕啤酒厂的发展前景,吸引群众借款给该厂,并许诺按月支付较高利息,一年到期偿还本金。2009年下半年,王景澜安排其子王蔚风担任罕特罕酒业公司总经理,负责收款、汇款、提取现金、管理企业公章及王景澜私章等工作,公司副总经理李贵生(在公司期间使用假名李有贵)负责业务员的工作管理,王蔚风与李贵生共同组织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为取得客户的信任,罕特罕酒业公司还以宣传、抽奖等形式在旅游区、度假村、高级宾馆等组织了数次中老年群众参加的宣传活动,并当场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三被告人结伙以罕特罕啤酒厂的名义分49笔与43户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9万元,并承诺按月支付每年18%~28%的利息。一年到期归还本金。201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罕特罕酒也公司办公地址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景澜的妻子代其向客户李继公退还了2万元人民币。

    罕特罕啤酒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11月,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生产销售发酵酒”,自始未取得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批准,2008年7月,王景澜成为该厂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罕特罕酒业公司尚未在深圳市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办公地址在深圳市新华保险大厦19楼,公司董事长为王景澜,总经理为王蔚风,副总经理为李贵生。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景澜、王蔚风、李贵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大致相当,该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蔚风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法律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澜虽在庭审中提出多种与查明事实不符的辩解,但能够在庭审结束前表示认罪,辩护人迟夙生提出王景澜已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贵生归案后始终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朱运德关于李贵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该案犯罪情节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景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贵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蔚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王景澜、王蔚风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按比例清退给该案各存款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贵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建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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