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毒品犯罪样态呈5大变化!深圳检察如何实现新作为?
时间:2023-06-27  作者: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随着网络犯罪的兴起和寄递行业的发展,深圳毒品犯罪的样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走私毒品已经成为研究毒品犯罪一个非常重要的样本。

毒品犯罪样态发生变化

一是毒品犯罪从有组织犯罪向顺应和利用物流的国际寄递发展。在走私类毒品案件中,多为单人犯罪,自买自吸,极少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重大有组织毒品犯罪发案量逐年减少。

二是毒品类型发生重大变化,传统毒品犯罪比重下降明显,新型毒品犯罪增长迅猛。阿德拉、氯硝西泮、溴西泮、芬特明、曲马多……一系列陌生的毒品名称;催情药、聪明药、减肥药、安眠药、抗抑郁药,一个个模糊而诱人的概念。这些新型毒品与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相比,毒性通常相对较小。但如麦角二乙胺(LSD,一类精神药品),毒性则与海洛因相当。

三是跨境性越来越明显,单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少。利用越来越便捷的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更加明显,不再直接交接。且因为寄递方便,大宗毒品交易减少,法律风险也随之降低。

四是高学历群体成为易发高发群体。三年来,市检察院办理了留学生、国内大学生毒品走私犯罪达11人。这些高学历人员走私的对象通常不是传统毒品,绝大多数是新型大麻制品,从美国走私入境的居多,来自加拿大等地的也有。

五是走私手段以伪报品名为主,但也有少量闯关、绕关案例。比如李某某走私毒品案,其将K粉装在行军散盒子里,企图蒙混过关,遇海关检查,竟冲关逃跑并将毒品丢弃,后被抓获。王某某走私案中,其于某日凌晨二时许,开三无快艇从香港码头装运止咳水向南澳行驶,在海上与其他船只发生了碰撞,对方报警,王某某被海警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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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今,深圳检察机关受理走私毒品审查起诉案件86件,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9件。

新型毒品犯罪面面观

1.新型大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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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市检察院办理走私新型大麻制品类案件20件,是占比最高的毒品走私犯罪之一,其中最多见的是走私大麻烟油。大麻的毒性相对较小,成分有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等,多为自买自吸。

2.麦角二乙胺(L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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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邮票”,通常以“张”“贴”为购买单位,按重量计量。麦角二乙胺是一种致幻物质,列入我国精神药品目录第一类,毒性大,在欧美较为流行。深圳曾发生过服用麦角二乙胺过量致死的案例,2020年以来,市检察院办理了4件走私麦角二乙胺案。

3.阿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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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新型毒品,又称苯丙胺,俗称“聪明药”,是安非他命的各种盐的混合制剂。2020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了3件走私阿德拉案,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4%之间,判刑最重达七年有期徒刑。

4.以药物形式存在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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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DC减肥药,是一种知名减肥药,有导游将其“进口”卖给朋友和游客,但该减肥药中含有芬特明和地西泮;某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邮寄的抗抑郁药物中,分别检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和溴西泮……还有γ-羟基丁酸,这是一种催情药,俗称“听话水”、“极致催”。

传统毒品犯罪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1.冰毒走私案件是死刑的高发罪名。2020年以来,市检察院办理的走私冰毒案件7件,其中3件共多人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可卡因走私呈现高发势头。2020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可卡因走私案件达5件。可卡因走私是严重毒品犯罪,已判决的案件量刑均较重。

3.走私止咳水案件重新高企。2020年以来,因疫情原因,深港通关受阻,走私止咳水案件急剧下降;但自2023年正常通关以后,走私止咳水的案件再次增加,其中两起案件走私止咳水数量特别巨大,分别为630瓶和301瓶,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4.其他传统毒品在走私犯罪领域依然存在。2020年以来,市检察院办理走私氯胺酮案件3件,走私摇头丸案件1件,走私三唑仑案件1件。

打击毒品犯罪,深圳检察在行动

1.适用科学合理的捕诉政策。近年来,毒品种类繁多,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名录不断发生变化,毒品犯罪格局出现新的变化。深圳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提下,对于轻型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对于重刑毒品,或者上瘾成性的,应该从严惩处。

2.充分发挥技术侦查在重大案件中的作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技术侦查在法律上的证据地位。面对技侦证据要否和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的难题,市检察院通过加强良性沟通与协作,实现了技侦证据的有效出示,成功证明了多个重大案件的核心事实。

3.用检察建议修补制度漏洞。近年来,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走私毒品案件的办理,积极探索用检察建议修补相关制度漏洞。如针对留学生大麻走私犯罪多发现象,向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宣传,告诫留学生严肃对待大麻问题,避免法律风险。

4.注重发挥不起诉的训诫作用。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时,办案检察官适时对涉毒案被不起诉人开展训诫,让犯罪嫌疑人知晓行为的严重性、毒品的法律性质、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等。通过依法严把不诉关,充分加强训诫,对于真正预防毒品再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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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毒品销毁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禁毒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光荣的使命。深检君将持续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办理,认真研究新问题,充分参与禁毒斗争,有的放矢,综合发力,不断提升禁毒效果,为深圳营造良好的禁毒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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