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成“巨债” 坪山区首例汽车“套路贷”案犯获刑11年罚金10万
时间:2021-12-21  作者: 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流水、

恶意垒高债务,利用汽车抵押非法放贷,

诈骗他人财物

……

近日,坪山法院办结坪山区首例汽车“套路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

被告人吴某注册登记了深圳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告人吴某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经理,蓝某(另案处理)担任监事。

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吴某伙同黎某(另案处理)、蓝某在本该公司专门从事抵押车辆放贷活动。

在此期间,多名被害人以汽车作为抵押从被告人吴某、黎某、蓝某等人处借款,被告人吴某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要素空白,但约定被害人违约时被告人有权处分该车辆等违法条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授权出售车辆的委托合同。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造成已经给付借款的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支付“考察费”、“手续费”以及“砍头息”,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数额远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后期还款过程中,被告人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条件、提高还款利息、设置还款障碍、恶意垒高债务、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诉讼等方式,让被害人无力还款,进而出售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经统计,被告人吴某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658196元。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共三人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可从重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犯罪。“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罪、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

法官提醒,借贷需谨慎,谨防被套路!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某些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对于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知晓后果,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提醒不法分子,违法犯罪并非发家致富的途径,犯罪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犯罪行为本身获取的利益,希望你们珍惜生命和自由,以自己的辛勤和汗水,换取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换取生活的保障和尊严,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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