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近似商标“傍名牌”?赔300万!
时间:2025-12-17  作者: 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不愿深耕品牌,反而动起“搭便车”的歪心思,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他人标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利。日前,坪山法院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就以300余万元的赔偿判决,给这类行为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A科技公司从事仪器销售,销售的仪器是来自爱沙尼亚的GS公司授权销售的钢化玻璃应力测量仪。A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授权书显示,其是GS公司在中国的该仪器独家销售商,并且可以使用“GS”商标。A公司从2015年开始销售涉案仪器,“GS”并没有在我国注册为商标。

后来在市场活动中,A科技公司发现B精工设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标注其代理的品牌包括“GS”、在产品介绍处展示宣传GS公司的仪器并称其系亚洲经销商,对外销售合同中称其销售的商品系“中国地区销售的GS公司仪器”,并将仪器的型号命名为与GS公司仪器型号相似的名称,并在销售合同中与GS公司的产品进行参数对比。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原来B精工设备公司曾经购买A科技公司的涉案仪器,并于2022年获准注册了“G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计量仪器、仪器等商品上。

A科技公司以B精工设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精工设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万元。B精工设备公司辩称其系“GS”商标的权利人,上述行为是对“GS”商标的合法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两种权利或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权利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在先权益、防止市场混淆两个方面,并结合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首先,A科技公司在先权益应当获得保护。如前所述,结合A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A科技公司在B精工设备公司涉案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使用“GS”标识,并在涉案仪器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次,经营者的行为应当防止市场混淆。经比对,A科技公司使用的标识与B精工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均使用于同款仪器上。B精工设备公司虽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看,其在所经营的网站上展示GS公司的仪器并标注生产商、亚洲经销商,宣称代理品牌包括GS。上述使用行为指向的系GS公司的仪器或GS公司。考虑到A科技公司宣传、使用的时间及影响力,B精工设备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引人误认为系A科技公司销售的GS公司的仪器或B精工设备公司与该商品存在关联。再次,从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看,B精工设备公司与A科技公司曾有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不避让地将与相关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并曾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综上,B精工设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A科技公司的近似标识,其攀附A科技公司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A科技公司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A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量涉案标识的知名度、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A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0万元的主张属于合理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B精工设备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科技公司30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部分经营者不再是简单复制他人商标,而是通过“近似标识混淆”“虚假关联宣传”等方式,试图规避法律约束。他们往往利用他人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凭借曾有的商业往来或市场观察,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近似的标识,再通过网站宣传、合同标注、参数对比等手段,刻意营造与原品牌的关联性,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品牌一致或存在授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

从法律逻辑来看,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遵循“三步走”原则:第一步,看被攀附的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本案中A科技公司长期使用“GS”标识开展经营,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具备受保护的在先权益;第二步,看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联”——A科技公司与B精工设备公司均从事涉案仪器销售,属于直接同业竞争者,存在明确的竞争关系;第三步,看行为是否“攀附商誉、制造混淆”——B精工设备公司的宣传和经营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A科技公司销售的GS仪器存在关联,明显攀附了A科技公司积累的商誉。最终,法院认定B精工设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300余万元,正是对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否定。

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产品与服务的比拼,而非投机取巧的“蹭热度”。法官提醒,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在先权益,不得攀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要留存品牌使用、宣传推广等证据,及时为核心标识注册商标;市场宣传需客观清晰,建立内部合规审核机制,远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唯有立足品质提升与自主创新,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才能打造真正的品牌价值,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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