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检察以技术性证据运用为发力点攻克疑难复杂伤害案件
时间:2025-11-26  作者: 来源:坪山检察

涉法医类刑事案件多发且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点,需要深层次解决办案机制问题。为有效解决办案堵点、痛点,坪山区检察院在高度重视对客观性证据进行审查、运用的基础上,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对涉法医类案件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全覆盖,并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大管理机制,统筹推进该类案件提质增效,解决了一批硬骨头案件。最近,坪山区检察院又成功办理一起复杂眼伤案件。

被告人某甲(经营理发店)与被害人某乙(经营商铺,系某甲隔壁邻居)因门口垃圾处理问题,于2022年11月26日下午16时发生纠纷。某甲使用疑似装有烫发水的喷壶对着某乙额头位置喷洒数下,某乙遂上前推搡某甲,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某甲挥拳击打某乙右眼部,导致某乙右眼受伤。录像显示,某甲击打动作明显,但因角度问题,是否与某乙伤情部位形成接触,难以确定。

某乙伤情诊疗及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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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难点在于作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较长,被害人年龄较大,在案发前视力完好的证据较为薄弱,伤情鉴定意见也未充分论证成伤机制及因果关系。某甲归案后,一直否认击打到某乙眼睛,不认罪。辩护人一直作无罪辩护,提出某乙案发前视力情况无法确认,案发后有无二次受伤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等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综上,本案在认定某甲加害行为与某乙右眼视力损伤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上,存有较大争议。

经调取某乙全部就诊记录,没有发现案发前其有在深圳地区的眼科就诊记录,但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足够全面,难以确认。再查,某乙只在2017年回老家报考驾照时有过视力检测,显示其视力良好,左眼右眼都是5.0,但该证据距离案发间隔时间太久。另,某乙自述其2008年来深圳,一直在坪山开饭店,但某乙系流动人员,亦无法排除其在异地就医等情况。

本案虽系轻罪案件,但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为解决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问题,坪山区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由检察长亲自指挥办理,并确定了以技术分析主导还原案件基本事实的工作思路。

首先,针对致伤机制问题,坪山区检察院多次与鉴定人进行沟通,要求鉴定人以补充意见的方式对因果关系作出说明,并专门针对一些鉴定意见中未详细表述的问题,对鉴定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明确了鉴定系根据某乙视力下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视野改变不影响鉴定意见认定;取伤后六个月至鉴定前的矫正视力最佳值作为评定伤情等级的依据,并根据左右眼视力的不同发展轨迹及眼底情况,排除喷雾对视力形成影响的可能等意见,但也表示伤情与案发行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在鉴定范围之内。

为从根本上弄清因果关系问题,坪山区检察院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并根据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建议先组织了专家会诊,求助市眼科医院的眼科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对某乙眼部再次检查后,专家认为,根据某乙右眼视网膜水肿及萎缩的发展变化,可排除因病理产生,而系外力所致。同时,2023年5月26日后右眼黄斑区形态高度一致,基本稳定,受伤半年后不存在视力继续恶化下降的病理基础,应依据2023年5月26日的矫正视力最佳值0.12进行评价,判定实际视力优于或等于0.1。会诊意见明确了某乙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后外伤性黄斑病变水肿后萎缩,其右眼视力下降是由视网膜震荡致黄斑损害引起,同时排除年龄相关黄斑变性的可能。市检察院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了专家会诊活动。

结合会诊医学检查情况,市检察院技术人员针对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开展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分析意见,认定某乙右眼损伤可以排除冷烫水喷雾损伤所致,某乙视力下降符合案发过程中右眼受到打击致视网膜震荡伤形成,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原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正确。

在充分评估技术证据后,坪山区检察院于2024年12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某甲提起公诉。

因案情复杂,辩护人就某乙在案发前、后右眼有无受伤和视力问题,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的论证是否准确,某甲行为击中某乙眼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对相关鉴定标准如何理解和适用等事项,对本案事实认定再次提出质疑,庭审共进行了三次。针对辩护人所提质疑,坪山区检察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视力损伤的形成原因、鉴定标准、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向法庭阐明观点,特别是针对“外伤致视力下降至0.5以下”标准是否需要证明伤前视力为0.5以上,视网膜水肿没有眼部对应伤情等具体问题,根据法医学原理进行了重点解读,充分论证了外力作用是导致右眼矫正视力的异常下降的主要原因。公诉人则结合现场录像、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阐述了故意伤害行为的客观、真实性,并对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和专家证言的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答辩回应。

充分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025年10月,坪山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阶段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某甲对该判决未提出上诉。

眼伤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被害人受伤过程伴随着化学物质的喷溅和外力击打,就诊时尚未关注到外力击打问题的严重性,导致三日后才真正检查眼部外伤问题,给案件排除合理怀疑增加了困难。加上黄斑变性等问题的形成机制较为复杂,被害人案发前的就医记录难以复原,一般公众对专业鉴定标准的理解有一定困惑等因素,更加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难度。坪山区检察院不畏艰难,瞄准客观证据这个突破口,充分利用专家力量,一步步厘清案件成因,最终准确定性,为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也为办理疑难复杂涉法医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坪山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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