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和解”,真“逃债”!法院:判刑
时间:2022-12-19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通过虚假和解规避执行的案件

和鹏法君一起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侯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程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得知,侯某某对案外人邱某享有210万余元的到期债权,于是多次向邱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邱某暂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上述款项付款时间到达时,直接将应付给侯某某的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

因邱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侯某某另案起诉邱某,并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另案执行法院依法查封邱某名下房产。其后,为规避南山法院对其名下到期债权的执行,侯某某与邱某恶意串通,在另案中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邱某以支付10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意图以此使邱某名下房产不被强制执行。

南山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对侯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侯某某仍拒不悔改,执行法官遂将侯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图片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阶段,南山法院依法传唤侯某某,向其释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此时,侯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另案执行法院,说明其与邱某虚假和解的情况,表示要撤销与邱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日,另案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产,侯某某也因此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南山法院作出判决:侯某某因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图片

本案中,被执行人侯某某通过与邱某虚假和解的方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放弃到期债权,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蔑视。正确认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一位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令自己身陷囹圄。

南山法院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拒执行为。今年初,南山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建立拒执罪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并开展打击拒执犯罪的集中行动。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南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14宗执行案件的犯罪线索,通过多方联动,持续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闻

主办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协办单位:深圳晚报社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