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高效、省心!”这份证明了解一下→
时间:2024-06-11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便捷、高效、省心!有了这份证明,无须进入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权,真是太方便了。”

近日,某银行主管人员在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后,为法院这一便民举措连连点赞。

这是南山法院为助力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债权、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推进诉源、执源治理做出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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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周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及时还款,某银行催收无果,遂依据生效判决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南山法院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对周某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周某此前已有他案债务被强制执行,且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沟通,某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执行。南山法院经与某银行确认后,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可凭该证明对周某的债务进行下一步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以往对于金融不良债权,银行认定为呆账后,需要依照规定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待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文书后,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权核销,程序流转往往需要数月时间。

“预查废证明”工作机制的引入,使法院可以主动为银行查询并提供债务人已被终本的裁定,银行可据此直接作为债权核销依据,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重复执行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节约司法资源。

Q:《预查废证明》是什么?

A:法院在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不用等执行程序结束就可将该证明作为核销呆账依据。

Q:“预查废”机制如何适用?

A:《预查废证明》的适用对象仅限银行等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适用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案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纠纷。在执行立案阶段,法院经“一督一查”确定债务人已在他案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适用“预查废”机制。

“一督一查”是指——

“督”债务: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引入特邀调解机制,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财产: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详细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并核查债务人是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

Q:开具《预查废证明》等于免除债务吗?

A:《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不用偿还欠款,也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追索权,债务人仍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一旦银行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他案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通过执行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对债务人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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