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1200公里!旧车当新车卖,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12-26  作者: 来源:平安龙华

满心欢喜花16万余元买来新车

不料提车后发现

车辆竟有1200公里的行车记录

且存在车门有刮痕等多处质量问题

这样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

郭某向某汽车公司交付定金,并与其约定以贷款形式分期4年购入汽车一辆,双方就此签订《汽车购销合同》。2021年6月28日,郭某向某汽车公司支付部分购车款,剩余购车款通过贷款扣划至某汽车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日,郭某为所购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1年7月9日

郭某提车并签字确认后,发现所购车辆有1200公里的行驶记录且存在车门有刮痕等多处质量问题,遂通过微信向某汽车公司反映,申请更换车辆。双方共同约定在申请结果出来前,将原车辆放置在某汽车公司处。直至2021年7月22日,原车辆仍在郭某处保管。

2021年8月17日

郭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166750元并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款500250元,同时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等共计67029.04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郭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某汽车公司在收到郭某关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的告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并未存在瑕疵,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在某汽车公司交付前存在已行驶1200公里、有多处质量问题的事实。某汽车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郭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关于郭某主张解除案涉购车合同、要求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郭某主张某汽车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的诉求,上述退还购车款已包含返还定金,三倍赔偿款已足够赔偿郭某的相关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郭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某汽车公司向郭某返还购车款16675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汽车等大件商品,普通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有限,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不良商家的坑蒙拐骗行为更是让专业知识匮乏的消费者防不胜防。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置,并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在提车时务必仔细检查车辆情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发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应当对消费者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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