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情化解矛盾 用心息诉止争
时间:2022-11-23  作者: 来源:龙岗政法

近日,龙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被害人陈某某到龙岗区公证处提交申领手续后,从专门账户领取了该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缴存的赔偿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龙岗区检察院成功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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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胡某某因经济纠纷找被害人陈某某对账未果,遂将陈某某店内的紫砂壶、烟灰缸等物品砸坏。经鉴定陈某某损失金额约为 6090元人民币。案发后胡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赔偿被害人损失。综合全案情况,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经案件承办人多次释法说理并举行公开听证,被害人陈某某仍拒绝接受赔偿。为妥善处理本案,龙岗区检察院根据《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胡某某到龙岗区公证处缴存赔偿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依法对胡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某在领取了上述赔偿保证金后,也未对龙岗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提出异议。本案的顺利办结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高诉求未得到满足而造成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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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龙岗区检察院在办理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时,常常面临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方不愿意接受赔偿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提高司法效率,防止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促进社会和谐,龙岗区检察院联合龙岗区司法局于2022年8月18日率先在全市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这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当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有赔偿意愿及能力,而被害方拒不接受赔偿的情况下,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相应措施的办案制度。为确保这一《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对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相关文书的使用等方面内容均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上述案件的顺利办结,取得了良好效果,也充分证明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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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龙岗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进一步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落实,使其形成一项长效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真正成为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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