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夜幕下的“接头”、车内完成的交易、看似普通的电子烟弹(即预装有烟液的可更换或一次性使用的电子烟封闭式组件),却藏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物依托咪酯。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宣判,两名“烟弹”贩子获刑。庭审背后,检察官抽丝剥茧,揭开了一场伪装成电子烟交易的毒品买卖——
2025年6月初,公安机关接到线索,贩毒人员彭某通过网络渠道向深圳贩卖毒品,经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彭某位于江西省境内。同年6月9日,彭某在江西某酒店附近与中间人李某“接头”,李某带着买家以4500元价格从彭某处购得多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现场扣获电子烟弹16枚,并继续实施“控制下交付”。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李某再次联系彭某,提出再购买20枚同类烟弹。6月10日凌晨,彭某驾车至宜春市某公路边与李某进行交易。就在其准备交货时,守候多时的民警果断出击,将彭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2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种类、交易证据链、主观明知等关键点取证。经鉴定,涉案38枚烟弹内共提取烟液20.22克,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是一种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将依托咪酯注入烟弹销售,本质上就是贩毒行为,危害性极大。”办案检察官指出。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彭某、李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为管制物质,仍以电子烟形式贩卖,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查明,彭某在此次犯罪前,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6月4日被判处缓刑,此次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经光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3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并处罚金,涉案烟弹、手机、毒资均被依法没收或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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