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赖秋晓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名男子杨某利用捡到手机中的信息盗取他人微信内钱财8300元,该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罪名成立,对杨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0月24日,杨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地捡到被害人冯某丢失的一部手机,杨某发现该手机微信里有冯某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照片,遂据此更改手机内的微信交易密码。10月24日至10月31日期间,杨某多次用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微信零钱充值、消费,并将微信零钱包内的8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盗窃冯某手机微信绑定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内人民币8300元。
检察官提醒:智能手机储存大量个人信息,市民应注重个人信息安全,为手机设置密码保护,一旦丢失手机应及时报警。同时,捡拾他人物品应及时归还,勿因蝇头小利触及法律底线。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