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施工导致大塞车,布吉一施工现场负责人被拘
时间:2019-05-07  作者: 来源:南方+

厚厚的土堆几乎覆盖整个路面,宽阔的四车道被挤剩一条道,假日出行车辆被迫大排长龙。

5月3日8点55分,深圳交警接报龙岗区布吉街道西环路拥堵警情,立即派出警力赶往现场。经初步调查,深圳某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西环路东心岭路段擅自超范围占道施工,损坏交通设施,致使该路段交通严重拥堵。

深圳交警立即安排警力现场指挥疏导交通,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对开挖道路进行回填、恢复原状,并将现场施工负责人田某宪带回调查,并发布实时路况引导市民绕行。

施工现场所在的西环路仅剩一条车道供通行,由于车流倒灌,吉华路双方向清平路往西环方向变得拥堵。据统计,当天上午深圳交警接报施工现场周边路段拥堵警情28宗,道路交通至中午12时30分逐渐恢复正常。

经调查,此次占道施工是为了实施辖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为深圳某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施工单位自5月2日23时在布吉西环路擅自超范围开挖道路(审批允许开挖3.5米,实际开挖11米;审批同意占宽1条车道,实际作业占据3条车道),并违反规定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施工单位于2日23时开始持续作业至次日早上,出行高峰期间未停止施工),导致该片区交通严重拥堵。

因超范围占道施工、损坏交通设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田某宪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同时,深圳交警开具《责令整改违反道路管理行为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恢复道路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86条规定:

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的,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避免引发道路交通拥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109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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