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海域冲浪发生碰撞 深圳龙岗法院判决自负风险
时间:2019-08-21  作者:唐荣 来源:法制网

通讯员 张建国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特别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本身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宗这样的案件,2名冲浪爱好者在进行冲浪运动练习时发生相撞事故,受害方原告要求施害方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44万余元,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上午,原告王某超与被告张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涌海域自行进行冲浪训练。冲浪过程中,王某超和张某以及其他冲浪者在起浪区域侯浪,并且前后间隔一段距离,起浪后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未观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超和其他冲浪者,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到王某超,造成其眼睛、鼻梁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陪同王某超到医院就诊。王某超入院治疗近8个月期间,张某向其支付了除医疗保险承担部分之外的医疗、伙食、交通、住宿等各项费用约11万元,并向王某超的父亲支付了4.2万元,向其本人转账5万元作为补偿。经司法鉴定,王某超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冲浪练习过程中,原告在候浪区,被告在追浪且享有优先权,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的眼睛被冲浪板击中,并非因被告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送原告到医院就诊、复查,在原告住院期间予以陪护,已对原告进行了适当补偿,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要闻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438号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