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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