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歪脑筋”伪造车辆维修证据?罚!
时间:2024-10-28  作者: 来源:深圳龙华法院

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要求赔偿合情合理。但为谋取更多的车辆停运损失费,串通汽修公司,虚报车辆维修时长,进行虚假诉讼,却是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欧某、案外人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案情简介

网约车司机欧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石某的车辆碰撞致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欧某诉至龙华法院,要求判令石某支付车辆5天的停运损失共计3411.89元,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欧某提交由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开具《维修证明》作为证据,该证明载明车辆维修时间为5天。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发现案涉交通事故为轻微的小型汽车碰撞事故,并未造成车辆严重损害,欧某提交的《维修证明》存在疑点。后经法庭询问,欧某承认其提供了由案外人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出具的虚假《维修证明》,案涉车辆实际维修时间仅为2天。因伪造证据,欧某当庭提交悔过书。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未依据实际情况,向欧某出具虚假的证据《维修证明》,欧某明知该证据与事实情况不符,仍向法院提交,企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二者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制裁。故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欧某罚款5000元,对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罚款50000元。

后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决定。现欧某、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的罚金均已缴纳完毕。

关于本案中欧某主张的停运损失费,法院根据停运两天的维修时长计算费用,判令石某支付停运损失费688.38元,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时,发现车辆受损的部位及程度,与车辆维修项目、时长不相符时,常通过法庭审理、庭外调查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防止部分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欧某与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汽车维修时间,意图谋求不正当的诉讼利益,此举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扰乱司法审判秩序,构成民事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制裁。在此,提醒各位诉讼参加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诉讼,切勿以身试法,抱有侥幸心理伪造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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