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长期被占,责任在谁?
时间:2024-04-11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自然保护区被长期占用

监管机构有没有责任?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深圳市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建筑物、铺设水泥地面等,市城管局经多次协调未果,于2016年11月8日对某单位未经批准占用保护区红线面积的违法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2016年12月19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诉讼期间,某单位占用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人工设施于2016年12月被拆除,至2016年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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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建筑物、铺设水泥地面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开垦等活动的规定。市城管局虽在2016年9月向市政府请示并在同年10月召开协调会议解决,但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红线范围内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持续而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鉴于市城管局在诉讼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被破坏的涉案用地绿地功能得到恢复,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判决其继续履行职责已没有意义,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鹏法君说法

2023年9月6日,我国关于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区域动议提案获得《湿地公约》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全球首个“国际红树林中心”正式落户深圳。本案是深圳福田红树林湿地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案入选粤闽桂琼四省(区)法院联合发布的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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