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员工
总会面对各种奇奇怪怪的问题
“我都快生了,却接到通知,
调去很远的岗位”
“听说怀孕了,马上把我移出群”
“怎么产期只给发基本工资”
当“她”遇到这些情况时
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王某为A公司结构工程师。2021年8月,A公司向王某发出调岗通知,以生产紧急为由,将王某调至公司的生产一部工作。王某此后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其本人当时已怀孕30周,新的工作岗位离家较远,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上班,路程需两小时以上,公司虽然可以为其安排宿舍,但因其属高龄产妇且处于孕期的中后期,日常生活需要家人照料,单独居住风险较大,故未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A公司拒绝了王某的意见,以生产紧急为由,坚持要求王某到岗。因王某未到岗,A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以王某旷工超过10天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分。王某不服公司决定,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发放孕期及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 A公司在对王某调岗时,王某已经怀孕,且已经临近预产期,因此,王某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在王某多次对调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A公司未考虑王某的具体情况,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法院判决撤销A公司作出的《员工辞退通知书》,由A公司向王某支付孕期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案情简介 陈某系B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于2020年4月告知公司,经医院检查确认已怀孕。B公司此后将陈某移出工作微信群、关闭其工作邮箱,并要求陈某到离原工作地点十公里外的仓库上班。此后,B公司连续多日发出工作任务单,要求陈某到广州出差,却不告知陈某具体工作内容及需要携带的文件,对陈某的出差申请也不予审批。陈某于2020年8月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了疾病诊断书,但B公司对陈某的病假申请予以驳回。2020年10月,B公司要求陈某完成工作任务单,陈某主张,其已经无企业邮箱、企业微信权限、也无办公工具,因此无法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B公司遂以陈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纪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B公司决定,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院审理 B公司在明知陈某怀孕的情况下,将陈某移出工作微信群、关闭工作邮箱,单独将陈某的工作地点变更至仓库,明显不合情理。B公司在安排陈某出差、交办工作等事宜上,故意给陈某制造工作障碍,对陈某合理的病假申请也不予批准,明显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剥夺陈某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又以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B公司应与陈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李某为C公司会计。李某在职期间,C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0年4月,李某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C公司仅按李某的基本工资4000元向其支付工资。产假结束后,李某要求公司按照其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10000元,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因C公司不同意,李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C公司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并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因C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C公司应当按照李某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C公司未向李某足额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李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C公司按照李某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10000元,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并判决C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现代社会中,女性被赋予了多重身份和责任。她们既是家中的母亲、妻子,又是职场上的员工。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对孕期或产期女员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保护,正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也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保障女员工劳动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孕期或产期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考虑其身心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人文关怀,而不应仅仅考虑经济利益。就女员工的产假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对于已经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保基金申领生育津贴,发放给生育的女员工,切实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主办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协办单位:深圳晚报社 粤ICP备1501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