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回家被陌生男子尾随,邻居制止侵害被拘留14天”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01事件
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26号晚,赵某看到一名男子一边用手掐着女孩的脖子一边打女孩,且似乎还被掐得喘不过气来,并试图脱去女子的衣服,双方正在拉扯中。赵某连忙上前制止该男子的暴行,并拉开该男子。
一顿拳脚过后,赵某把陌生男子撂倒了,但他的三个指头被该男子紧紧掐住抽不出来。于是赵某就踹了该男子的肚子一脚。
陌生男子报警。12月29日,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当晚,赵某微博发布消息:据本人代理律师称,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将无法申请国家赔偿,面临被李某追究民事赔偿的情况。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将对该决定书提起申诉。
究竟赵某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该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因为,不起诉不等于无罪。
03
不起诉不代表无罪
不起诉分为四种:
1、法定不起诉
指公安机关案件侦结移送后,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情况,决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存疑不起诉
是指案件存在疑点,甚至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手头的证据仍然没法定对方的罪。
4、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具体到赵某本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首先认为赵某是构成犯罪的,只是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才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检察院对赵某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赵某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但若赵某对该决定书提起申诉,并申诉成功,且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则赵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04
赵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虽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院已经认定赵某防卫过当,也就意味着存在赵某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侵害的事实。若该男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赵某需很大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赵某对不起诉决定书提起申诉,并申诉成功,且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则赵某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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