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上午,由深圳市法学会牵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第三十期深圳法治论坛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深圳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黄湘岳同志出席论坛。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前夕,本次论坛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就“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做了主题演讲。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法院、律所等不同机构的近300名听众参加了本次活动。

论坛现场
李曙光教授在演讲中指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改革的核心”。他强调破产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宪法价值,同时也体现在促使市场统一、降低制度成本、现时改革等方面。
李曙光教授谈到,就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两者而言,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彻底退出,破产重整是部分资源的调整和退出。重整机制需要更加被强调,是因为重整机制是一个倒逼的压力机制。如果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没有破产退出机制,就不会有好的公司治理。“美国通用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与雷曼公司的破产等都选择了重整程序,它更能够保留一个企业包括品牌、经销网络等在内的营运价值,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健康企业,他的公司治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就由原来的股东控制权向债权人和管理人控制权转移”,李曙光教授谈道,“在中国,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往往由管理人接管企业,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往往享有了较大的公司控制权”。在公司重整的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如下方面的问题:优先权与债转股的问题,法律的强制裁决问题,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问题,法庭外的债务重组机制的建立问题等,他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读与剖析。

李曙光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在对话环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李雪松,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会长王福祥,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与李曙光教授就破产重整案件中审判的关注节点、管理人履职思路、破产重整制度改革方向、法院强行批准制度的考量因素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嘉宾对话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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